失业人员享职工同等医保待遇
---------- 摘抄于网络新闻
昨从无锡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获悉: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失业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障水平将大幅提高。
“两重礼”:保障水平提高,参保年限可累计
“以往失业人员看病的费用都是从失业金中支付的。其中,门诊包干费用为每月失业保险金的10%,住院费用则报销50%,但总额不能超过失业金总额的4倍。”就管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与之前相比,保障水平大幅提高。
新出台的政策明确,退休时,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缴纳的医疗保险年限可与失业前、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据了解,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按原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的门诊包干费和住院补助费的医疗待遇将停止执行。2011年7月1日前住院治疗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参保费用从失业金中代扣个人无需缴费
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统一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手续,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具体为:2011年7月1日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统一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手续。2011年7月1日后经核准符合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新增失业人员自申领之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手续。每月缴纳的标准将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确定。同时,参保后,按原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的门诊包干费和住院补助费的医疗待遇将停止,这部分费用由经办机构直接转为医保参保费用。
停发失业金后,在领失业金期间的医保待遇也将暂停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按规定停止领取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暂停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手续,暂停享受领取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待遇。而原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已参加当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将暂停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转为享受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按规定停止领取时,如当年居民医保未到期且仍符合条件的,将恢复开通继续享受至结束。据悉,根据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工龄的年限不同,我市失业人员一次最多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