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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可先“兑现”再“追偿”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7-14 17:00

    ---------- 摘抄于网络新闻


         今后,如果你想离开芜湖到上海工作,你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同样可以从芜到沪;如果遭遇工伤,即使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也可以先享受待遇,再由政府向单位追偿;医保异地结算实现后,去北京看病也不用揣一堆现金了……本月起,备受关注的《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

      据了解,《社会保险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又一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架性法律,也是第一部有关社保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对于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待遇项目、享受条件,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和完善,惠及广大百姓。

      关于养老保险

      范围: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亮点解读一:缴费不满15年可接续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数额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按原先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者,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现《社会保险法》做了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参保者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

      亮点解读二:在哪享受待遇,“10年”是个槛

      参保者先后在多个地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退休后的待遇领取地现在也有了明确规定。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户籍地的,在他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可在该地领取待遇;在他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个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的参保地领取;在各地缴费年限累计均不满10年的,转回户籍地领取。

      关于医疗保险

      范围: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亮点解读一:医保费用再无需个人垫付

      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中应当由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有效减轻了参保者垫付的负担。同时,该法还规定,将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亮点解读二:不确定第三人,医保先支付

      本法明确了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是,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工伤保险

      范围: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亮点解读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基金支出

      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有所突破。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亮点解读二:保险费用先“兑现”再“追偿”

      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为伤者垫付,再依法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基金先行垫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生育保险

      范围: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亮点解读:全职太太也可报销生育医疗费

      《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用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待遇。也就是说,即使女方没有工作,只要丈夫参保,也可报销费用。这也是该法中唯一可让非参保人受益的条款。

      关于失业保险

      范围: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亮点解读一:从失业金中支付医保费

      参保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提高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另外,个人死亡情况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亮点解读二:保险金最长可领取24个月

      《社会保险法》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二次或多次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失业保险金数额根据最近一次就业后的缴费年限确定,之前几次的缴费年限均不累计。

      二是对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保险金期限予以保留。举例来说,如果一位劳动者工作了5年,失业后按规定可领取12个月的保险金。但他只领取了6个月就再次就业,然后工作了5年又再次失业。那么,上次未领的6个月,加上这次可领的12个月,他总共能领取18个月的保险金。这样的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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