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劳动法HR之友 微信号:laolvtong
分享到:
 
 
     
用户名:
密码:
 
  服务范围   more  
 
  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新闻  

    十类情形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7-18 16:52

    ---------摘抄于网络新闻


          作为深圳市工伤预防工作的“重头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市应急办联合开展“2010年度深圳市工伤预防先进单位”评选活动,拟评选和表彰710家工伤预防“标兵”单位。本报从7月1日起推出系列报道,对评选、表彰活动的相关情况、工伤保险相关政策以及部分受表彰企业的“安全之道”进行报道,希望以点带面,总结经验,激励先进,督促落后,巩固我市工伤预防工作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为构建和谐深圳做出贡献。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新《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10类情形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此外,工伤认定程序也进行了简化。

      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10类情形算工伤

      新《条例》规定,7类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如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规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算工伤,惠及更多职工群众。

      此外,还有3类情形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上述10类情形之一,但是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3类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就意味着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单位应在职工受伤

      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有时效限制,新《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新《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有争议情形”由用人

      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

      明确”申请15日内作出决定

      新《条例》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官方网站:
友情链接:
 
  首 页 本站介绍 本站动态 行业新闻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经典案例 法规查询 培训课程 下载专区 客户介绍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17 by 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ICP:粤ICP备11043411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金颖大厦1703室
本网站由: 巨腾网络 提供长期技术支持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