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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违约跳槽者 后雇佣单位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7-20 16:46

    --------- 摘抄于网络新闻
     

          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如员工违约,将赔偿单位培训费用,可后来员工因工作地点问题“不辞而别”,转而与其他企业发生了劳动关系,虽然后企业并不知情,但依据劳动合同法,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小曹大学毕业,到一家高档酒店做服务生。入职前,酒店告知小曹,员工需要到国外的总部培训半年,培训费用由酒店担负,培训期满,将被分配到全国各个连锁店工作。半年后,小曹学习期满回国,被分配上岗,双方签署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还约定员工如不履行合同,将赔偿酒店培训费5万元。

          小曹被分到一家离家较远的城市工作,这违背了她的意愿,所以在工作三个月后,就不见了踪影,酒店方面几次打电话通知小曹来上班,电话不是无人应答就是关机。2010年4月,酒店得知小曹已经在家乡的一家企业上班,希望她能够回到工作岗位,但小曹拒绝了。

          该酒店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小曹所在的企业曾表示愿意负担小曹的培训费,并愿意继续任用小曹。但事后,企业又反悔了,并出具了一份证明,“曹某从即日起不在本公司工作,如再在此公司工作,愿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委员会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将与小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追加为被诉人。

          专家说法:

          行业人士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小曹家乡的企业在雇用小曹时并不知情,但是根据此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企业出具了不再雇佣小曹的证明,但之前的劳动关系的确存在,仍然不能免责。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已做了明确规定,但违反合同的具体行为却表现在诸多方面,国家对具体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责任尚未做出明确量化规定。本案的连锁酒店要求小曹赔偿培训费5万元,需由小曹和后应聘的企业共担,如果酒店再请求小曹赔偿因不履行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又将有相应的具体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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