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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社厅:完善带薪休假制度 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8-02 18:25

    --------- 摘抄于网络新闻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的重要权利。2008年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规定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于机关事业人员,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4号)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工作任务的单位以及确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单位,可跨1个年度安排。

         对于企业员工,2008年9月发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职工的带薪休假制度和实施细则,对职工年休假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事假、病假、考勤和岗位工作A、B角制度。

        用人单位可根据个人意愿,弹性安排带薪休假时间,与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等相连接,相对集中的安排,形成较长假期。除特殊情况,带薪年休假一般不作跨年度安排。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用人单位施行带薪休假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责令其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还将责令其加付赔偿金,切实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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