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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灰色维权”倒逼用人单位合法用工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8-05 09:43

    ---------- 摘抄于网络新闻


         “劳动者投诉企业不签劳动合同,企业却说是劳动者自己不肯签合同,但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最终,用人单位只能按双倍工资赔偿给劳动者。”上海市一位劳动争议仲裁员说。

     《法制日报》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获悉,如今的职场出现了一批“职业维权者”,他们平均在每家企业工作不超过两个月就提出辞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的胜诉率接近100%。“职业维权者”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当前企业用工不规范现象有着直接联系,他们的行为很有可能为一些企业所不容。然而,这种维权行为在客观上对一些企业的不法作为起到了监督作用。

          职场现“职业维权者”

      近日,记者从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了解到,工作人员在处理日常案件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个熟悉的名字,浦东仲裁院已经受理这名“维权者”多起劳动仲裁案。

      据介绍,2010年年初,这名“维权者”进入上海一家电器公司工作,工资为每月2000元。两个多月后,他向公司提出辞职,与公司结清工资后不久,又以公司没有支付其加班费,也没有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审理,判决公司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并支付加班工资等总计1500余元。

      让仲裁院的工作人员不解的是,每两个月,就会收到这名“维权者”的诉状,起诉的对象都是他之前工作过的公司,诉讼理由不外乎是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却大喊冤枉称,是这名“维权者”自己借口不签合同,后来公司一忙就拖延了。在诉讼过程中,这名“维权者”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企业则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此类案件最终都是以企业支付双倍工资收场。去年年底,在办完这名“维权者”的第五个“维权案”后,浦东劳动仲裁院认定其是刻意“制造”维权案。仲裁院又对近两年的维权案进行了梳理,竟然又发现了两三个“常客”,而他们选择的对象一般都是私企或者小公司。

     “目前众多类似餐饮、美容等服务性行业是‘被’维权的重灾区。特别是在上海施行普通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初期,有关这方面的劳动争议有所上升。”浦东劳动仲裁院主任汪海潮说。

      不过,已经将3个老板告上了法庭的王小姐并不认为自己是在“制造”维权案。她说:“我是被‘逼’出来的,我不承认自己是恶意维权,也不是职业维权人。”

      据王小姐介绍,由于她所从事的行业本身存在较大的流动性,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缴“四金”、不给加班工资成了家常便饭。“企业不尊重人,总想着怎么克扣我们的钱,而我们自己又吃亏在不懂法,所以我就想到了自学,拿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王小姐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我从没想过靠打官司挣钱,根本上我还是想找份工作。”

         违规用工孳生“职业维权”

      据浦东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分析,“职业维权人”之所以存在,根本问题还是企业不按照法律规定用工,给“职业维权”行为留下了生存空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08-2010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通报白皮书》表明,劳动争议案件产生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为减少成本支出,不遵守法律法规,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待遇。二是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三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提出不合理的用工要求。四是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过严,处罚失当等。五是劳动者维权过度,隐瞒、虚构事实,意图通过诉讼从用人单位处多获取利益。六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法条理解发生偏差。

     “白皮书”还显示,在大多数案件中,用人单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拖欠或者少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情况,甚至还有用人单位利用行政部门批复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安排劳动者超长时间工作,从而规避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的法定义务。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由用人单位以支付现金方式作为补贴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以较低的缴费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对于“职业维权人”,社会上争议颇多。一些企业管理者认为,另类“维权”案件频发的现象,破坏了有序的生产秩序,造成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一些法律人士表示,“职业维权”对启发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职业维权人”以“打短工”的形式频繁跳槽索赔,挤占和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有滥用诉权之嫌。

      另有观点认为,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只要劳动是合法的,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维权,在客观上实现了对劳动法权威的实践。就像任何法规一样,劳动法涉及的条例、现象众多,而其中某些条例在具体施行时未必得到落实,其受害的往往是劳动者。“职业维权人”的行为其实是对劳动法在实际施行过程中一种有效的技术性修复。当违规的用人单位多次尝试到赔偿的痛楚之后,自然会进行自身完善,这样法规就实现了其存在价值。

         稳定劳动关系需规范用工

     《法制日报》记者从闵行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曾处理过一个典型案件:一名劳动者在单位担任执行经理,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后来,这名劳动者以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单位认为,执行经理的职责之一就是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其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还提供了通知书、照片等材料证明执行经理就是签订劳动合同事宜的负责人,召开员工大会时还就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及要求向员工进行过宣讲。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担任执行经理之职,负责进行劳动合同的培训及签订事宜,其应当明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过错不应归因于单位一方,故未支持该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此案说明了如果企业规范用工制度,健全了管理体系,也就维护好了自身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专业人士提出,从目前来看,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索赔双倍工资的诉讼是最多的,对于劳动者来说,这也是上诉成本最低、胜诉率最高的一类。企业要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应充分重视程序合法性问题,从而切实维护好自身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企业不想诉讼缠身,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严格守法。

     “我也遇到过‘职业维权人’。”上海一家民营广告公司的老板郑先生说,“虽然公司赔了1万多元,但规范了我们的用工制度,健全了公司的管理体系,就当是学费。2010年年初,我通过猎头公司找了一个专业的人事经理来处理劳动人事问题,给每个员工建立劳动人事档案,总之就是不想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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