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日遇轮班 单位应支付不低于三倍加班工资
--------- 摘抄于网络新闻
上一天休一天,上两天休一天……现在不少行业都实行轮班工作制,对于很多轮班制的职工来说,很少考虑节日加班费的事,但实际上,实行轮班制的职工,如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休假日的,同样视为加班,单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在日前举行的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上,记者采访时得知了一起真实案例。
轮班职工讨要加班费
许某在一家公司从事保卫监控工作,他的岗位就是轮班工作制。第一天工作时间为8:00至20:00,第二天工作时间为20:00至8:00,第三天休息,第四天开始重复,没有其它的休息日。由于法定节假日也经常正常上班,但公司却不支付任何加班费用,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工作一年多后,许某向南京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在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公司最终一次性支付许某加班工资14000多元。
轮班制拒绝“潜规则”
许某虽然最终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加班工资,但还有许多轮班制的职工,合法权益正受到侵害。记者采访中发现,不给轮班制职工发放加班工资似乎已成“潜规则”,有的职工甚至还不知道这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市总工会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轮班工作制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一种,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休假节日的,视为加班,用工方应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得更为明确: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工会将补充法律专业人员
许某讨要加班费只是工会法援中的一例个案。记者在当天的现场会上得知,近三年来,全省各级工会为近5万名职工提供了各类法律援助4万多件,成功率达到92%.不过工会干部也坦言,工会法律援助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效果。而目前,懂法律、会维权、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会干部还不多。今后工会的法援队伍中,将充实更多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