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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取代工伤保险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8-11 17:24

    ----------- 摘抄于网络新闻


      肖某于2010年10月进入蒙阴县某建筑公司工作。该公司为了预防不测,为工地的建筑工人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2010年12月,肖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后来肖某听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还可以认定工伤,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肖某为因工受伤,并鉴定其为伤残十级。肖某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遭公司拒绝。公司认为他已经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肖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非强制性保险,具有自愿性,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单位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这只能算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因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不能取代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62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十级伤残的,应享受7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18条规定,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十级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其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1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调解无效,仲裁委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该公司支付肖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59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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