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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 劳动部门:试用期内不能白忙 时间不超过6个月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8-18 16:03

    ---------- 摘抄于网络新闻  


          基本上初入职场的人员都会经历一段时间的试用期,短则一个月,长达好几个月甚至半年多时间。由于时间没有统一标准,于是,有人质疑试用期的时限究竟应该是多长?是否所有的劳动合同中都必须规定试用期?
      
          毕业生求职“被试用”

      刘江今年7月毕业于合肥某高校,学的是图书管理专业。应聘至我市一家公司里做档案管理,被告知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是6个月,6个月后才能转正。小刘觉得试用期有点长,公司方则表示,这6个月中还包括有3个月的实习期。对于这个回答,小刘感觉奇怪:“一般说来试用期最多也就是3个月,并且实习都是毕业之前做过了的,从来没有听说毕业之后还要有几个月的实习期。这试用期难道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

      单位巧用“试用”使唤人

      眼下正是应届大学毕业生落实工作的时候,几乎所有的用工单位都规定了新录用的员工必须有一个试用期,有的用工单位要求试用期为1个月,两个月,有的用工单位则要求试用期为3个月,甚至还有像刘江这样需要6个月的。时间没有统一标准,再加上一些应届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劳动法规了解甚少,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用人单位有机可乘。去年参加工作的陈婷告诉记者:“我的同学还遭遇过‘被试用’两次,不签合同、不办保险、不发全薪,等于被‘白用’。”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针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梁允让,梁允让表示:“这些都是滥用试用期的表现,不少用人单位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新员工,其目的无非是为了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

      据介绍,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以对劳动者思想品德、劳动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考察的时间期限,同时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加深了解的一个期限。按照《劳动法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属于可以约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或者不约定试用期,但是,约定的试用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实践中,很多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体力工作根本不需要过长或者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例如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等。提醒注意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有标准

      梁允让特别强调试用期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其时间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论是否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都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举例来说,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这一个月包括在这一年之内。”另外,“试用期”也不是“白用期”,期间工资以两个“不低于”为标准,一是不低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工资或者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六安城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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