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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 生育可享营养补助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8-25 16:03

    ---------- 摘抄于网络新闻


      “职工生育可享千元生育营养补助,施行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技术最高可享3000元补助。”昨天获悉,《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正式实施,相比13年前制定的老办法有诸多突破。对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个体户雇工同样参保

      【条例速读】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解读】“通过制度上覆盖范围的突破,最大限度地实现应保尽保。”据介绍,新办法在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上实现三个延伸,从各类企业延伸到机关、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延伸到退休人员,从参保女职工延伸到参保用人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同时,新办法明确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试管婴儿最高可享3000元补助

      【条例速读】第十七条: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000元。第十八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解读】新办法中规定的待遇水平有新提高。当前,全省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过多,为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及最大程度地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新办法提高了各类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参考标准以及因生育死亡一次性补偿金额。在具体项目上,增加了生育营养费补助,增加施行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医疗费补助。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原来的“ 本人上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调整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标准还明确了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的病种范围和支付标准,病种范围内的生育并发症在城镇职工医保按规定报销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进一步降低生育保险参保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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