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亡在新工伤条例实施前
-----------摘抄于网络新闻
案例:
郭玉旗在吉林省某木业有限公司干了十多年,算是老员工了。公司规模比较大,管理也很规范,和劳动者都签订了合同,还给他们上了保险。2010年12月27日,郭玉旗在公司上班时突发心肌梗塞,没有抢救过来。
郭玉旗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属于工亡。木业公司已经给老郭上了工伤保险,公司人事科的工作人员就在2011年1月4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于是单位主动来申请的,社保部门不到两周就做出了工亡认定。郭玉旗的妻子李桂华拿着工亡认定书来到社保基金中心办理老郭的工亡待遇。社保中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核定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93960元。陪同李桂华来办理工亡待遇的是郭玉旗以前的同事老刘,他是专门做人事管理的,对相关的规定比较了解,老刘就问社保工作人员:“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不是已经实施了吗?怎么还是按照旧的标准给我们核算待遇呢?”对方说郭玉旗是在2010年12月死亡的,而新条例是在2011年1月1日以后才开始实施,当然要按照旧的标准来支付待遇了。李桂华对这个不懂,她回家后在网上查找相关规定,看到了一个“工伤赔偿法律网”,就在网上向律师咨询。了解案件情况后,律师在网上答复说,社保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该按照修订后的标准计算工亡待遇。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后,李桂华就委托了网站的创办人、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的张律师和王律师代理该案件。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情况,向社保部门递交了要求撤销社保局对郭玉旗工亡待遇的决定,并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核定待遇的申请。社保部门对此没有明确答复。律师又递交了“复查郭玉旗工亡待遇申请书”,这次对方倒是很干脆地拒绝了。由于社保部门拒绝适用新标准,律师就代理李桂华和她的女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庭审期间,双方并没有太多争辩,社保部门明确表示,在一个月内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核定郭玉旗的工亡待遇,同时希望原告能撤诉。两名律师在与李桂华充分沟通后,在法院的主持下,李桂华撤回了起诉。法院将社保部门于一个月内按照新标准核定工亡待遇也写入了撤诉裁定。
一个月之后,李桂华拿到了38万元的工亡保险待遇,如果按照旧标准,她只能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3520元,不同的标准相差了将近30万元。李桂华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
提醒:
新旧条例差异大逃避执行是违法
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如果工伤职工是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受伤,但是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完成工伤认定的,那就要依照新的标准来执行。新旧标准的差距在工亡待遇上最明显,按照旧规定,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新标准则提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有的社保部门为了减少支出,规定凡是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不论工伤认定是什么时候做出,一律按照旧标准执行,这显然是违法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的家属有权要求按照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