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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就业频繁“闪辞”后果很严重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9-07 14:07

    ---------摘抄于网络新闻


         “这份工作不太适合我”、“感觉这份工作没有发展前途”、“领导不重视我”……刚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大学生们常常在这些焦虑中频繁辞职、跳槽。

          近年来,职场新人在工作很短的时间后就突然离职的现象不断增加,人们把这种情况称为“闪辞”。刚进入社会的大学生们,多则干满半年,少则还没过1个月试用期,便“闪辞”而去。但是,辞职也有一定的规则需要遵守,否则,冲动的结果往往是苦涩的。

          签约后“闪辞”需承担违约责任

          小何是一家机械公司2011年新招聘的大学生,月工资3000元。因为该公司要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所以出资将小何送到国外厂家培训了2个月,并就此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期限合同。

          小何回国后觉得自己工资待遇比较低,便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

          由于小何的突然离职,给机械公司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于是将小何起诉到法院,要求小何承担违约金5万元。此时的小何慌了神,不知如何是好。

          法官解析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安排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及违约金事项。因此,职场新人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在服务期限范围内提出辞职,需要依法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对于刚刚入职,经济能力较弱的大学生而言,不啻为一笔高额费用,会对个人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在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限的情况下,职场新人辞职时必须要非常慎重,要充分考虑到违约后果再做决定。

          未提前通知 “闪辞”被要求赔偿

          小苏是一家出版社新招聘的应届大学生,因为感觉工作内容琐碎,不能充分发回自己的才能,小苏在工作刚满3个月试用期后,便不辞而别,不再到岗上班。出版社本来安排给小苏的岗位一个多月都没有人能及时顶上。为此,给出版社带来了经济损失。

          后来,出版社以小苏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小苏赔偿损失5万元。

          小苏还没有找到新工作,却陷入了诉讼纠纷之中……

          法官解析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果违反30日的解除合同预告期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无故“闪辞”的情况,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正常辞职需办理提前通知和工作交接等手续、而“闪辞”既盲目又冲动,给个人和用人单位均带来被动影响,非常不可取。

          频繁“闪辞”社会保险将断缴

          小李参加工作刚一年多,但已经先后换了3份工作,往往是单位的社保手续还没有办妥,小李便“闪辞”了。

          小李的名言是“树挪死、人挪活”,认为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工作最重要,其它的都无所谓。

          在一次生病住院后,小李才慌了,因为之前的一年自己根本就没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他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法官解析 :

          社会保险统筹尤其是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险,关系到劳动者日常的生病就医以及达到退休年龄后养老金的领取,和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密切相关。如果频繁跳槽,将会让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代扣代缴工作处于不稳定状态,极易导致社会保险的断缴、少缴,使职场新人的职业保障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所以职场新人应慎重辞职,即便非辞不可,也要首先保证自己的社会保险在按时、足额缴纳,否则事后补缴将非常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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