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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内受工伤 单位也应给赔偿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9-14 16:13

    ------------ 摘抄于网络新闻


        2011年7月,唐颖应聘到某饭店,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两个月。8月15日,唐颖去厨房取菜,被一锅热汤烫伤了双腿,花去3万多医疗费。出院后,唐颖找到饭店报销医疗费。谁知饭店经理却声称双方已约定在试用期没有社会保险待遇。唐颖一看合同,果然有这样的约定。为此,她拿着合同来到马家堡司法所寻求帮助。

        马家堡的司法助理员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唐颖虽在试用期,但是在工作中受伤,与饭店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饭店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饭店和唐颖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没有社会保险待遇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饭店应负担其受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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