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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城镇医保待遇再提高 财政补助提至200元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9-16 16:38

    ----------- 摘抄于网络新闻


          日前,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再作调整。

      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要求,2011年度,政府对七区五市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由2010年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

      由于医疗保险已经实现全市统筹,因此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也逐步统一。2012年度,七区五市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即大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40元,老年居民300元,重度残疾人15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720元。统一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以后,五市参保居民的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与七区完全一致。以后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将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整提高。

      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再次提高

      从2011年10月1日起,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再一次提高。

      (一)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五市可选择镇卫生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调整为5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

      (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各统筹分档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报销比例为: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85%。

      (三)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达到75%,在定点医院达到65%,但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仍不予支付。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

      参保居民应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居民医保实行集中缴费期交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以及少年儿童集中缴费期为每年10、11、12三个月,保险年度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为每年9、10两个月,保险年度为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目前大学生已经进入集中缴费期。

      城镇居民续保缴费手续非常简单。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幼机构少年儿童,就近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缴纳;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医疗保险费。续保缴费时,应携带市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全体居民的积极参与,集大家之力,统筹共济,共同抵御可能发生的疾病所带来的经济风险。根据政策规定,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且欠缴或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医保报销,自缴费次月起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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