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处罚
----------摘抄于网络新闻
昨日,全市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大会召开,会议要求,确保年底前所有应参保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完成参保登记手续。该政策将惠及西安市区县事业单位职工12万人之多(尚不包括省属的事业单位)。
我市自2004年启动工伤保险以来,制度体系不断健全,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也不断提高。目前全市已达114.83万人参保,累计有2.9万人享受待遇,基金收入6亿余元。
这次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出台的《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9月1日起全面启动参保工作。凡驻我市行政区域的部省属和市区县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均应于2011年12月30日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工作人员(含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伤保险初次缴费基准费率,在0.2%-1%范围内确定,以后按国家、省、市费率有关政策调整。
《通知》还明确,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待遇支付由人社部门负责;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由地税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对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资金来源予以一定支持,并将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伤保险费直接划拨到市财政工伤保险专户;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等相关事宜。政策的出台从根本上填补了我市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空白,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更好地保障了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轻财政和单位的经济负担和压力。
对于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征收机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