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致人伤残 违反劳动法判赔偿
---------- 摘抄于网络新闻
非法用工致人伤残的李某,因不服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将伤者刘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就该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李某赔偿被告刘某各项费用4.4万余元。
2004年刘某经人介绍受雇于李某,自带电刨在李某的家俱厂从事木工工作,实行计件工资制,每年三次计发工资。2004年2月24日下午3时,刘某在家俱厂工作时,被自带电锯锯伤左手拇、食、中环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后龙安区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裁决李某一次赔偿刘某46154.47元。2005年1月李某不服仲裁决定,认为双方只是加工定作的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而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承揽定做关系,驳回刘某的申诉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虽自带电刨,但其在原告李某租用的场所工作,且制作家俱时利用原告提供的水、电及木工工具进行加要,不符合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法律特征,故原、被告双方不属承揽定作关系,且被告刘某在原告李某家俱厂工作期间,按原告的安排进行具体工作,并按件一年分三次计领工资,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受伤时,原告李某的家俱厂未办理营业执照,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用工,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