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上调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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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社局对工伤保险费率作出调整,一、二、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依次上调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3%,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也相应上调。
工伤案件增多基金支出增加
据十堰市人社部门统计数据,十堰市工伤案件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全市工伤认定1157件,2009年上升为1315件,年递增14%,2010年工伤认定1757件,年递增33.6%。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张宝金分析,造成工伤案件增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十堰市是一座新兴的汽车工业城市,机械加工、建筑行业发展迅速,从劳动者方面看,这两个行业员工流动性大,缺乏熟练的工作技能,安全防范意识较差;第二,从用人单位来看,一些用人单位忽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第三,一些大型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将一些繁重体力岗位、高危岗位及职业危害岗位转移到地方。
张宝金说,工伤事故增多,直接造成工伤基金支出增加,工伤基金压力加大。
新《条例》待遇标准提高
新《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实,新条例中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扩大,工伤待遇标准提高,原来一些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转由工伤基金支付。据统计,去年十堰市共征收工伤保险基金1127万元,预计今年征收工伤保险基金1200万元左右,截至目前,十堰市累计结余工伤保险基金1200余万元。张宝金告诉记者,工伤基金没有增加多少,但支付范围扩大、待遇标准提高,必然使十堰市工伤基金支出加大。
提高工伤保险费率确保收支平衡
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大量增加、支付标准大幅提高的情况下,为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稳健运行,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十堰市人社部门决定对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一、二、三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原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分别调整为1.5%、2.5%、3%。此外,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由原来的2%调整至2.8%,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项目作为参保主体、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5‰缴费。
同时,除一类行业按照基准费率即1.5%缴纳工伤保险,不实行费率浮动外,二、三类行业将由市医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行定期和动态浮动。对于工伤预防差、工伤发生率高、职业病危害程度大和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多的用人单位实行费率上浮,上浮分为两档: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率的120%,第二档为150%。对于工伤预防好、工伤发生率低、职业病危害程度小和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少的用人单位实行缴费比率下浮,下浮也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率的80%,第二档为50%。
此外,市医保局还根据用人单位缴费周期实行上下浮动。在一个时期内,用人单位如果工伤事故频发、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费使用高于同期缴费额2倍,其下一个缴费周期内工伤保险费率就会在上一个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上浮50%。
“这样的制度一方面是鼓励用人单位做好安全工作,为职工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环,应该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张宝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