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参加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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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
通知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前已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且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参保地就业局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就业局应同时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全省统筹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费率为当地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基本医疗保险全省统筹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之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月缴费。
缴费程序
通知要求,各级就业局应自今年7月1日起,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增减登记信息和缴费金额分别送同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和社保费征收机构。
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至完成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先行垫付,待就业局完成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后,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在此期间医疗费用的报销。
关系转移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参加基本医保应缴纳的费用,在按规定划转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并自参保缴费之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