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余额个人部分可继承
---------摘抄于网络新闻
今年7月7日,南宁市横县、宾阳县、上林县和青秀区、兴宁区、江南区、良庆区7个县区被国务院列入全国第3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至此,我区共有南宁市青秀区等66个县(市、区)纳入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直接达到60%。为加快建立我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于近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特殊照顾
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困难群体可获政府代缴
根据《办法》,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以后,费用如何缴纳呢?《办法》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同时,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此外,《办法》还对参保的残疾人有了明确的补贴标准。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为: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而城镇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保障灵活
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
《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而没有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又该如何领取呢?《办法》也给出了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参保时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此外,参保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户籍地发生变动,则可以申请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在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养老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可以转移,但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而参保人若是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则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未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后顾无忧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个人部分可依法继承
每个参保人都有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如果参保人离世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呢?《办法》指出,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