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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失业人员也能参加职工医保 本人不需缴费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10-12 16:30

    ----------摘抄于网络新闻


           沈阳失业人员也能参加职工医保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享受此项政策

        在沈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可以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在看病时就能享受与在职职工一样的报销待遇,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 10月9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沈阳市出台了专门文件,对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作出明确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规定:对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

       参加医保失业人员本人不需缴费

          根据最新文件,失业人员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执行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文件指出: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沈阳市医疗保险执行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8%和个人2%的费率进行缴纳。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人员本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累计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自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为失业人员发放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需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所需费用从失业人员个人账户中按年代扣代缴。

        手续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手续怎么办?文件这样规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后,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和申请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填写《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并提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失业人员自办理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后,视为自失业登记之日起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次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并为其补缴之前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之前已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进行重复缴费,并按照失业人员应享受的期限顺延缴费。

          文件指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开户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期已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进行汇总后,按月及时申报。

      在沈领失业金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参加医保

          外来务工人员在沈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也可参加职工医保。沈阳最新文件规定,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在沈阳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在沈阳市参加(接续)职工基本医保。

          失业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同时按我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有关规定办理。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规定办理,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文件指出,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标准将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资金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账户,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执行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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