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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仲裁起诉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10-20 17:06

    ---------摘抄于网络新闻


          公司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因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2011年10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判决撤销丰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丰市劳仲案字(2011)8号仲裁裁决书中的第1项、第2项裁决;维持该仲裁裁决书中的第3项裁决;原告云岭矿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被告曾义赔偿金计人民币9217.5元。

          云岭矿业公司与曾义于2008年7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曾义安排在该公司机电供应部任副部长的工作岗位等条款。因云岭矿业公司从2009年11月开始对曾义的岗位进行了多次调整,曾义的岗薪随岗位变动而调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2月1日,云岭矿业公司在未公布生产经营亏损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与曾义的劳动合同。故此,曾义于2011年3月30日向丰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因云岭矿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1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丰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及驳回曾九龙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云岭矿业公司与被告曾义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云岭矿业公司未按约定条款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云岭矿业公司应按规定给予被告曾义经济补偿的双倍支付给被告曾义赔偿金计人民币9217.5元(1843.5元/月×2.5月×2倍)。

          被告曾义2008年10月、2010年7月领取了加班工资,应视为被告曾义对加班工资已领取的认可,且说明其他的时候未加班,也未领取加班工资,原告云岭矿业公司不应再支付给被告曾义加班工资。被告曾义虽提出其他仲裁请求的主张,后被告曾义表示丰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公正,维持裁决,可视为对其他仲裁请求主张的放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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