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分层解决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摘抄于网络新闻
农民工问题不仅仅是常见的拖欠工资这一表层问题,还有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近些年各地出台的一系列社保政策,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社保权益。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仍有一些难题需要解决:
政策认可程度低。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增加了用工成本,部分企业主观上抵触;一些农民工认为办理社会保险不如把钱省下来,多挣点钱实在。
养老保险参保率低。2011年上半年,笔者所在的山东省威海市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增加19134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增加25029人,相差31%,养老保险参保率明显低于工伤保险。
企业规避政策。部分用人单位故意将 “农民工可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曲解为 “农民工只能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通过反复解约、签约的方法或代替农民工签字的手段,长期只为农民工参加工伤单险,侵害了农民工利益。
结合工作实际,笔者针对农民工参保提出几点个人想法:
分类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农民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鉴于其复杂的社会组成,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刀切,建议将其细分为三类分别解决。
一是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在城市中累计缴纳社保费超过2年或者连续缴纳社保费超过1年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完成了由农民向市民的初步转化,可将他们纳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范畴。
二是以务农为主的农民工。城市中累计缴纳社保费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社保费不足3个月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农闲时进城务工,农忙时回村务农,所挣每一分钱都要带回农村。针对这类农民工,应在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参加工伤保险、新农保和新农合。
三是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社保缴费记录为间断式、跨地域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的社保关系今年在山东,明年在山西,这部分人群有的会成为产业工人,有的会继续做农民,处于非稳定状态。对这类农民工应尊重其个人意愿,遵循宜缓不宜急的原则,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范畴。
分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参加社会保险能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充分考量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分层、分步解决。
一是全面普及工伤保险。威海市大多数农民工都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是目前仍有部分以档案托管人员身份、自己缴纳社保费的农民工游离于工伤保险之外,这部分人面临极大的风险,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隐患。笔者建议效仿生育保险,将他们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二是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本着企业负担不明显增加的原则,可针对农民工推行工伤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捆绑模式,明确企业必须同时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确保农民工在患病住院时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以较小的投入化解较大的风险。
三是逐步推进养老保险。由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较高,享受待遇所需时间较长,为确保农民工将来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建议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消除本地农业户口限制,允许外来农民工在当地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第二步,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转移政策;第三步,加快出台农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间的衔接办法,使频繁流动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能转、能接、能续。
完善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
企业的逐利性,决定了单纯依托企业主动保护农民工社保权益是不现实的,需完善现行社会保险政策,防止个别企业打擦边球。
一是将 “农民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合同时要为其办理各种参保手续”的规定,细化为 “农民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或者累计参加工伤保险满2年的,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合同时要为其办理各种参保手续。”杜绝部分企业以反复解约、续约的手段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保五险。
二是加强宣传,让农民工明白工伤单险与社保五险的区别。企业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单险时,须由农民工签字确认,同时还要通过各种手段,防止 “假签字”情况的发生,确保农民工的利益得到保障。
三是依据户籍性质,合理放宽社保关系接续要求。参保人在新参保地就业并由单位统一缴纳社保费,其原有社保关系可转移至新参保地。如果参保人为农业户口,那么也允许以灵活就业档案托管人员的身份,将原有社保关系转移至新参保地。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需要整体、综合实施。制定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专项政策仅是权宜之计,社会保险的最终目标是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而不是让市民和农民工分别享有各自的社会保障。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最终还是要将农民工纳入整体的社会保险体系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