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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以案说法】补签劳动合同也得支付双倍工资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10-20 17:35

    ---------摘抄于网络新闻


          2011年年初,32岁的吕燕应聘到驻马店一家奶粉销售公司上班。工作半年来,公司迟迟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年龄不算大,但是吕燕已久经职场历练,有过在多家公司工作的经历,她深知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因此从上班那天起,吕燕就多次向公司主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一直未作答复,这令吕燕产生了跳糟的念头。
     
      对于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吕燕来说,找份工作并不难。很快就有两家公司向她伸出了橄榄枝。8月份,吕燕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7个月的双倍工资。起初,公司态度很强硬,放出话说:“不想干就走人,想要双倍工资门儿都没有,爱上哪儿告都行!我们还要追究她泄露公司客户机密,不经允许擅自离岗的责任呢!”没想到,正当吕燕准备诉诸法律时,公司态度突然发生了转变,说是准备和职工补签劳动合同,要求吕燕去公司办公室领取劳动合同文本。“还是留在公司干吧,在这里已得心应手了。”公司主管劝说吕燕。因公司离家较近,考虑到可以照顾孩子,吕燕最终答应留在公司继续工作。合同签订后,吕燕才知道上当了。公司不仅没有给她安排工作,而且处处刁难。“这不是明摆着逼我辞职,公司好逃避法律责任吗?”采访时,吕燕显得较为激动。一气之下,吕燕决定再次向公司提及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这回公司似乎底气很足,根本没把吕燕的要求当回事。性格倔强的吕燕于是聘请了律师,准备和公司打官司。

      国庆节过罢,受吕燕委托,该市方圆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前往公司进行诉前调解和调查,记者随同进行了采访。起初,公司负责人并没有出面,而是办公室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接待。他们拿出有吕燕签名的劳动合同向李律师作了说明,并再三明确公司完全是按照相关法律行事。记者留意到,劳动合同签订的日期是8月26日,这距吕燕到公司上班已过了8个月。有着丰富劳资纠纷解决经验的李律师收好合同复印件后,没有急欲离开,而是平静地和接待人员坐在一起,就有关法律问题,向其详细、耐心地作了阐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条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两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均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听到这些,公司负责人终于出面了。这位姓陈的经理告诉记者,自己长期出差在外,家里的事过问不多;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欠缺,工作做得不到位,才造成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陈经理再三表示,一定尽快和吕燕取得联系,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给她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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