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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一级伤残每月增210元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10-28 16:20

    ---------- 摘抄于网络新闻


      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为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00元进行调整。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0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此次待遇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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