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就《工伤条例》广征民意 在单位食堂就餐中毒算工伤
---------- 摘抄于网络新闻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草案)》正在广征民意,规定单位必须为全体职工买工伤保险,职工出差期间受伤或在单位食堂用餐中毒均算作工伤等。
全省用人单位必须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无需缴费;如单位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可申请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再由社保经办机构追缴;出差期间受伤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的,均算作工伤……包括上述内容的《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草案)》正在广征民意。
《草案》规定,全省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包括本单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内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本人无需缴费;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于广大职工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又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可向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相关费用。
如何认定工伤?该《草案》规定,如果职工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的,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或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伤害,或是出差期间因生活必需受到伤害的,都算是工伤。不过,如果有证据显示受伤职工有醉酒或吸毒嫌疑的,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提供有效检测证明。如果拒绝检测或不能提供证明的,将不予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待遇上,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再次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死亡当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其具体支付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供养遗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低于伤残津贴的,按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伤残津贴作为计发基数。
由用人单位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5个月、六级13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丧葬补助金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