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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失业人员可接续享受医保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11-08 16:02

    ---------- 摘抄于网络新闻


      近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接续。
      
      《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其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确定,缴费费率统一按照8%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2011年7月起,由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剩余期限,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并且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待遇。
      
      《通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转出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另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市州转迁户籍关系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划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统一统筹市州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失业保险关系同时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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