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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九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的规定,因此,符合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高温津贴。
而关于高温津贴的追诉时效,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观点。
观点1:高温津贴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应当在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主张。即适用1年时效(如深圳地区);
观点2:根据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该观点认为劳动者可追讨二年高温津贴(深圳除外);
观点3: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高温津贴应列入工资总额,劳动者在离职之日起1年内主张的,可追讨其在职期间的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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