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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调整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40规定的三种情形,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第二,劳动者不胜任原岗位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因此贵司调整该员工岗位至文员岗位,虽然其它福利待遇不变,但工作内容差异较大,也不符合上述调整岗位的情形,劳动者可以拒绝。如单位强制调整岗位的,即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岗位或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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