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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见,公司是否可以无偿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关键是,员工违纪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但用人单位终止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视终止及解除的理由判断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贵司以“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即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贵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且有确凿证据的,即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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