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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但未签到书面劳动合同(包括未续签书面合同而继续用工)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上述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使用“终止”比较适宜,地方法规如江苏、上海地区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亦有明确未签书面合同的使用“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无论使用“终止”还是“解除”,均不影响基于劳动关系终结而应该由贵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因此本案的关键之处是书面协议中明确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终结。建议贵司使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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