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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问题咨询
前几天,我们公司有个工人在磨玻璃板表面的时候应操作不当,引起玻璃板破碎飞板。玻璃碎片飞到其眉毛上方,出现米粒大的小孔,当时用止血贴进行了处理,问他本人也说没事情,当时也继续进行了工作。脸部并无其他受伤的地方。三天后,该员工过来反应说自己头痛,根据我们询问和观察,该员工左脸脸部有过敏现象,眼圈下方也有黑青现象出现。公司也带他去门诊进行了检查,根据医生诊断,该员工脸部过敏,眼圈下方黑青现象不是因为工作受伤引起的。但目前这个工人想赖公司。怎么办好啊
 
客服回复: 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不管该工人是否违规操作,应当认定工伤。根据您的描述,该员工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建议尽早申报工伤。至于你所说的黑青现象不是因为受伤引起一说法,应该要有医生的诊断证明才有说服力。建议尽早申报工伤并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并出具相关医疗证明材料。参考法条,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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