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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
该劳动者已经诊断为“不适合本岗位工作”,即应当调离原岗位,但应当符合“妥善安置”的原则,即新岗位应该是该劳动者可以胜任的,且待遇不低于原岗位;如果劳动者仍然不愿意调整岗位的,可以视为劳动者违纪违规或按不服从单位正常合理工作安排处理(需要结合贵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保存已经通知劳动者调整岗位的证据,以便于日后发生争议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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