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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需依法提前30天作出离职的意思表示,即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又根据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离职的原因、离职的时间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自离后,又反过来主张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往往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于自离人员的处理应当谨慎。
劳动者辞职的风险控制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对于未办理任何手续而自离的人员,用人单位应该按旷工处理,并在该劳动者旷工达到可解除条件的时候,公司应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至此,双方劳动关系方解除;第二,对于劳动者已提出书面的辞职申请,但在通知期届满前,在未完成工作交接和办理离职手续时,便自行离岗的,公司可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公司应该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及具体损失数额);第三,对于劳动者已提出书面的辞职申请,但由于交接原因导致在通知期届满后仍在公司上班而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司应在通知期届满之日与劳动者办理完毕所有的离职手续。由于你所提及的问题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的建立,需要结合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相应的流程文书以及动态操作的指引等等,相对复杂,这里不能一一详细作答,如有兴趣,可与本中心专家联系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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