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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单问题
法院判单位要给劳动者工资单,单位给的工资单没有单位名称,也没有年份,又没有公章,这样的工资单符合法规吗?法院执行法官说,他们法院的工资单也没有单位名称,没有公章,没有年份,要我签名拿工资单。我个人认为这工资单不合理不合法,所以不想去领,但执行法官说那就要写明我拒领工资单,这法官这样说什么道理?我该怎么办?我要这工资单作为证据,这样的工资单能作为证据吗?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工资单的标准样式?
 
客服回复: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的规定,用人单位已履行了给付工资单的义务。按照法理来理解,劳动者可以核对工资清单上的项目和数额是否正确,如果对此有异议而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和起诉。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 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关于工资的争议事项,如无 故克扣工资等,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法庭调查时,你可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至于你所说的“工资单作为证据”具体是否要来证明工资的数额?还是工资的构成?这些是由用人单位举证,而不是劳动者举证。因此,你所述的问题不是很清晰,需要你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信息,我中心方可作出更精确的分析及判断,建议你携带相关资料上我司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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