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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没有按实际工资额缴交
合同制员工,单位没有按实际工资额(减少一半工资额)缴交社保(养老金)后投诉到社保局等相关部门,最后单位补缴了一部分,但2004年2月至2006年6月共计30个月未按原告实际工资额缴交社保,却因省政府出了粤府2006号文,规定2006年7月以前不能再办理差额补缴,因此员工社保账户损失有6千多,社保局不办理,单位乐得不出钱,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员工没有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该由谁负责?该怎么办?可以告省政府吗?
 
客服回复: 根据你所述“法院判决员工没有经济损失”而不支持员工的诉求,而你认为员工个人账户损失有6000多,具体的案情及法院判决的理由我们没法看到,因此无法做出判断。但如你认为法院判决有失公允,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如果已经生效,亦可以提出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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