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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自2001年起,该劳动者入职中山公司,于2007年调往深圳公司(后改制为独资企业),即深圳公司应承接中山公司的工作年限,如贵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其工作年限自2001年9月开始计算。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即按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1年1个月,具体查阅劳动合同法)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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