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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卫生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的规定,本案中,洗碗直接接触盛放入口食品的器材,且防疫站亦出具了调岗通知书,属于法定可调整岗位的情形,且3个月后的复查证明劳动者已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洗碗岗位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因此,如该劳动者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注意取证证明贵司已经通知调岗,但劳动者拒绝),贵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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