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回复: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在法律上并无清晰的界限,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形“22天/月,8小时/天”且用工超过6个月,如两名督导平时受贵司的管理及约束,需要遵守贵司的管理规定,即属于典型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可见,贵司与该两名员工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受劳动法的调整。贵司需承担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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