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劳动法HR之友 微信号:laolvtong
分享到:
 
 
     
用户名:
密码:
 
  服务范围   more  
 
  专家答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家答疑  
 
年休假
钟老师您好:我司是深圳民营股份企业,关于年休假有4个问题咨询:1、我司在过年或其它国家规定的假期都会在国家放假的时间上再给员工增加几天,这些多放的假期可以计算为员工的年休假吗?2、同时上年度超出年休假的部份多余假期可以划到本年度来一并再计算吗?3、年休假是否是国家法定假期(要一定放的),还是由企业自主安排的?国家规定工作10年内的每年5天?;4、若工作未满一年如何计算?非常感谢!
 
客服回复: 1、涉及到举证的问题,如双方有明确书面约定多增加的几天假期是年休假的,即这多出来的几天当然可以视为年休假,反之劳动者否认的情况下,单位仍然需要补足年休假。 2、仍然是举证问题,如果双方书面约定单位预支年休假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效。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年度安排。 因此,单位可统筹安排年休假。 年休假标准如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年休假折算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如果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份不享受年休假。
 
 
   
官方网站:
友情链接:
 
  首 页 本站介绍 本站动态 行业新闻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经典案例 法规查询 培训课程 下载专区 客户介绍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17 by 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ICP:粤ICP备11043411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金颖大厦1703室
本网站由: 巨腾网络 提供长期技术支持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