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回复:
1、涉及到举证的问题,如双方有明确书面约定多增加的几天假期是年休假的,即这多出来的几天当然可以视为年休假,反之劳动者否认的情况下,单位仍然需要补足年休假。
2、仍然是举证问题,如果双方书面约定单位预支年休假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效。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年度安排。 因此,单位可统筹安排年休假。
年休假标准如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年休假折算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如果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份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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