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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经济补偿金和其他补偿
我在某公司连续工作十年,现年53岁,已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公司欲借故非法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以追讨几年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补偿?盼复。谢谢。
 
客服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你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仲裁。由于你提供的资料并不全面,其他补偿无法判断及答复,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本中心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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