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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人员社保问题
钟老师:您好。我司有一员工1999年入职,因前期各种原因直到2005年才开始参养老保险,在东莞共参养老险8.6年,此员工在2013年退休前两个月,办理了社保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后一直有领退休金;因员工本人身体状况允许,申请在公司继续工作,公司与其签订雇佣协议为一年;今年1月协议到期,因考虑到他年纪大了,公司决定不再续签,但他本人提出:公司从1999年到2005年期间未给其参养老险,要求给予补偿金。 请问钟老师:这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每月正常领取退休金的情况,公司在解除雇佣协议时,是否可对前期未参养老险不做补偿?如不补偿,是否违法?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如果一定要给予经济补偿,该如何补?谢谢。
 
客服回复: 1、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贵司与该员工目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解除雇佣协议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如遇到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即需要支付,如无约定的,即贵司可不支付。 2、关于1999年-2005年未缴养老保险的问题。该退休人员可就未缴养老保险时段向社保中心进行投诉,要求贵司予以补缴,一般适用2年时效,即双方劳动关系终结之日起2年内劳动者均可以投诉要求补缴,是否准许补缴,由当地社保中心审批。假如该退休人员的主张贵单位未缴社保造成养老保险金损失的,一般而言,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的损失,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缴;(3)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你所说的情况该劳动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其职能主张未缴社保时间段造成养老保险金的损失(经法院或相关机构核算的损失)。当然,双方亦可通过协商方式就此期间未缴社保造成的损失达成和解,无法和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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