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老师:您好。我司有一员工1999年入职,因前期各种原因直到2005年才开始参养老保险,在东莞共参养老险8.6年,此员工在2013年退休前两个月,办理了社保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后一直有领退休金;因员工本人身体状况允许,申请在公司继续工作,公司与其签订雇佣协议为一年;今年1月协议到期,因考虑到他年纪大了,公司决定不再续签,但他本人提出:公司从1999年到2005年期间未给其参养老险,要求给予补偿金。
请问钟老师:这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每月正常领取退休金的情况,公司在解除雇佣协议时,是否可对前期未参养老险不做补偿?如不补偿,是否违法?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如果一定要给予经济补偿,该如何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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