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老师收信好!这是2010-8的问题,尚有些疑问请老师解惑,谢谢!某员工公司停工依《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情形, (2009/6/30)第一次被裁员,当时裁员时未支付经济补偿,停工八个月后(2010/3/1)公司复工,此员工重新应聘进公司,然2011/3/31公司又将歇业面临第二次裁员,该员工对第一次裁员要求经济补偿的诉讼时效(2010/6/30)已过
1.第二次裁员的经济补偿是否从2010/3/1起算至2011/3/31
2.被裁员(停工期间) 八个月已无劳动关系是否须计入年资?
3.该员工于第二次裁员的经济补偿是否必需涵盖2009/6/30第一次被裁员前之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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