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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后重新应聘入公司之年资问题
钟老师收信好!这是2010-8的问题,尚有些疑问请老师解惑,谢谢!某员工公司停工依《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情形, (2009/6/30)第一次被裁员,当时裁员时未支付经济补偿,停工八个月后(2010/3/1)公司复工,此员工重新应聘进公司,然2011/3/31公司又将歇业面临第二次裁员,该员工对第一次裁员要求经济补偿的诉讼时效(2010/6/30)已过 1.第二次裁员的经济补偿是否从2010/3/1起算至2011/3/31 2.被裁员(停工期间) 八个月已无劳动关系是否须计入年资? 3.该员工于第二次裁员的经济补偿是否必需涵盖2009/6/30第一次被裁员前之年资?
 
客服回复: 1、第一次裁员后,双方劳动关系已结束。至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的工龄继承属于两个不同问题,不会因为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判断工龄延续。据此,第二次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起始日期应以其新入职时间为准。 2、第一次被裁员后至重新入职这个时间段,即你所说的“停工期间”其实双方已经无任何劳动关系,即不计算入员工的工龄。 3、前面已经分析过,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员工之前无向企业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因时效过已失去法律的保护。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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