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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的规定,贵司在该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则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提醒的是,地方法规有特别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及告知劳动者有权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视为违法终止老合同(如江苏省,广东即无需提前告知),因此请务必查阅清楚贵司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你所述的解除理由不清晰,无法解答。如是期限届满终止的,即按工作年限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属于违法终止或解除的,即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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