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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的规定,
各个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上海市规定最低工资规定除执行上述《最低工资规定》外,还包括剔除了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江苏省则只剔除了住房公积金;而2014年山东省最低工资的通知中没有对此作出任何特别规定,因此,贵司则可按《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最低工资可包括个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和实得工资是两个概念,根据济南市的规定,实得工资(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及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后)可低于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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