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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否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员工小李于2011年入职我司,当时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公司版本的劳动合同(A)。 由于需要办理社保公积金等人事手续,公司委托第三方人事派遣公司代理。而后,公司又出具一份补充协议声明:员工与公司成立的是劳动关系(补充协议),而与第三方派遣公司签署的用于支付社保等手续的劳动合同只是格式合同。 但是在当地的社保局劳动局等系统中,员工都显示为是第三方人事派遣公司员工。 在2013年,公司又与员工重新签订了一份当地劳动局版本的劳动合同(B)。在2013年的劳动合同B中的第七条D款2 , 说明了这次合同视为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 当然之前,员工已经和第三方代理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现在我的疑问是:该员工2014年11月30日合同(B)到期的话,我们公司该和他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备注:劳动合同A和劳动合同B的起始时间不同,但终止时间相同。
 
客服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双方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已签订了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 贵司在2013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视为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条款的意思是不一定可以否认双方于2011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劳动者有相反证据证明双方于2011年已经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的,即2011年的合同属于第1次签订。双方在2013年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了第一次的劳动合同期限,如变更之后致使合同期限累计延长超过6个月(主流观点),即会被认定为第二次续订劳动合同。综上,具体要从双方的2次合同期限分析以及劳动者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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