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小李于2011年入职我司,当时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公司版本的劳动合同(A)。
由于需要办理社保公积金等人事手续,公司委托第三方人事派遣公司代理。而后,公司又出具一份补充协议声明:员工与公司成立的是劳动关系(补充协议),而与第三方派遣公司签署的用于支付社保等手续的劳动合同只是格式合同。
但是在当地的社保局劳动局等系统中,员工都显示为是第三方人事派遣公司员工。
在2013年,公司又与员工重新签订了一份当地劳动局版本的劳动合同(B)。在2013年的劳动合同B中的第七条D款2 , 说明了这次合同视为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 当然之前,员工已经和第三方代理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现在我的疑问是:该员工2014年11月30日合同(B)到期的话,我们公司该和他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备注:劳动合同A和劳动合同B的起始时间不同,但终止时间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