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规定,可见,贵司与该员工因借款而约定的服务年限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认定为不合法而无效。此借款按一般民事借贷关系处理,利息约定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无效。关于该笔借款是以公司的名义还是以个人的名议借款的问题,其关键在于该笔款项是属于公司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如果属于公司所有,则公司是债权人,个人所有而借款的,即个人是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