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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可见,如果企业在用工的过程中,与劳动者形成管理上的隶属关系如每天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制约,每月发放相应的工资等,就可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即使订立劳务合同亦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因此,你的逻辑是不成立的,否则所有单位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岂不是就可以规避劳动法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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