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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的规定”,在该员工医疗期满后,企业必须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和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对于另行安排的工作,其工作技能应不能高于原工作的,否则属于调岗不合理,涉嫌违法。对此,如果该员工对另行安排的工作仍不能胜任的,企业就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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