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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未满一年,如何处理员工产假期间工资
我司有一女职工,该员工到我司工作时才首次买社保,14年8月开始买的社保,申请生育保险备案时需社保缴满一年的职工才可办理备案,才能申请生育保险。怀孕满16周则需申请备案,咨询过医保局,是否满一年也是按备案时间算,不是按分娩时间算,现在该员工做不了生育保险备案,申请不了生育保险待遇。请问我司该如何给这个员工发工资?以往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按该员工在我司实际每月工资发放,生育保险申请下来的工资则补贴给公司,一般员工在公司的工资比生育保险申请下来的平均工资高。 谢谢。
 
客服回复: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可知,如果该女员工符合生育政策的(以持有准生证为准),贵司则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以休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而对于因未缴满一年而无法报销医疗费用的,由于该女员工的前一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购买生育保险而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如果在补缴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那么该员工可要求该单位补缴,否则可向其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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