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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可知,如果该女员工符合生育政策的(以持有准生证为准),贵司则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以休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而对于因未缴满一年而无法报销医疗费用的,由于该女员工的前一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购买生育保险而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如果在补缴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那么该员工可要求该单位补缴,否则可向其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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