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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岗
您好!公司现要对一个员工进行调岗,如下的通知是否合理?如果员工迟迟不到新岗位,能否按照旷工解除?如此操作有哪些法律风险?谢谢 **员工: 受大环境影响,公司订单量下降,工厂生产量逐渐减少,浆纱工序由原来的2台机器两班制生产变为1台机器两班制和1台机器一班制生产, 导致浆纱车间员工富余,同时由于其他车间人员的自然流失出现人员不足,因此工厂在2014年12月末对浆纱车间部分员工进行了调岗,同时由于你自2014年12月8日开始一直在家休病假,你所在岗位空缺影响了浆纱工序的正常生产,公司不得不另行培训并安排人员从事你原先的岗位。另外由于浆纱工序有重体力工作,公司考虑到你现在的身体状况已经不适合继续从事浆纱工作。 因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以及你本人的身体状况对你进行岗位调动,由原所在浆纱车间调入络筒车间。 依据劳动合同第三条,你仍在管理岗位从事络筒车间现场管理工作,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协助班长进行日常管理工作;(2)、协助班长进行日常的质量与产量报告;(3)、安全及设备状况的管理;(4)、员工出勤、纪律管理;(5)、车间5S管理;(6)、领导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请你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到络筒车间报道并工作。 特别声明:你应遵守公司合理的调动岗位,对岗位调动持有异议的,应先到新岗位报到工作,同时以正当合理的方式向公司提出异议和申诉,但不得以拒绝出勤、出岗等方式停工、怠工或不履行职责。未实际到岗位工作的,无论是否出勤、是否在工作内均视为旷工。
 
客服回复: 1、 贵司所述的调动岗位的理由是“公司订单量下降,工厂生产量逐渐减少,浆纱工序由原来的2台机器两班制生产变为1台机器两班制和1台机器一班制生产”,从而导致该劳动者的岗位灭失,该情况更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3项的规定,贵司可以先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贵司所述的岗位调整是基于用人单位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结合贵司陈述的理由,亦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此情形又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最终如何认定,由法官自由裁量。综上,建议贵司尽量与劳动者协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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